宿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不文明行为禁止第十七条有效禁止下列丧葬祭扫活动中的不文明行为:(一)在丧事活动中进行淫秽、色情表演和代人哭丧;(二)在城市街道两侧、居民小区、公园广场以及绿化带内焚烧祭祀物品;(三)向街道和道路抛洒纸钱;(四)制作、销售和焚烧带有人民币图案的冥钞冥币;(五)在居民正常休息期间吹奏和播放超过噪声排放标准的哀乐。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