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长效机制,加强文明促进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加大对文明促进基础设施的投入,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