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管理条例/第三章 设置与监管/第一节 户外广告设施第二十二条有效因举办文化、旅游、体育、公益活动或者商品交易、产品展销、节日庆典、房地产开发等需要申请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人应当在拟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设施前五日向有关管理部门提出,并提供下列材料:(一)申请表;(二)申请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或者其他能证明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的证件;(三)申请人的信用承诺;(四)临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形式、范围和期限的书面说明。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