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申请设置临时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部门应当场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申请材料符合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符合第二十二条规定或者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决定不予受理,并一次告知需要补充的材料或者具有管辖权的部门。
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许可;能够当场许可的,应当场许可;不予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
临时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许可要求设置,设置期限应当与许可的活动期限一致。设置者应当在设置期满后立即将其拆除,并将载体恢复原状。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