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管理条例/第三章 设置与监管/第一节 户外广告设施第二十一条有效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许可证上载明的地点、形式、规格、时限和效果图进行设置,并在广告设施上标明户外广告设施许可证编号、设置者和设置期限。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得擅自变更许可证上载明的内容。确需变更的,由被许可人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管理部门应当办理变更手续。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