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管理条例/第三章 设置与监管/第一节 户外广告设施第二十条有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期限不得超过五年。期满需要延期的,设置者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延期的,一次延期不超过三年,延续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期满后不再设置或者未取得延期设置许可的,设置者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二十日内自行拆除户外广告设施,并将载体恢复原状。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