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管理条例/第三章 设置与监管/第一节 户外广告设施第十九条有效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可能产生噪声污染、光污染,或者可能影响采光、通风等情形的,管理部门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听取周边居民意见。设置发光、发声等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决定前,对其规划布局、交通安全评价、发光亮度、音量分贝等内容,分别征求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意见。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