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管理条例/第三章 设置与监管/第一节 户外广告设施第十八条有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书面许可决定。除可以当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以外,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具备网上办理条件的,可以实行网上许可。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