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市农村供水条例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本条例所称农村供水,是指向农村居民、单位供应生活生产用水的活动,但不包括农业灌溉和自建自用供水。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