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农村供水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因地制宜、节约集约、保障安全的原则,优先保障生活用水,推行规模化发展、标准化建设、专业化运管、便民化服务。

地方法规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