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农村供水,是指向农村居民、单位供应生活生产用水的活动,但不包括农业灌溉和自建自用供水。

Local Regulations · 池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