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有效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河流、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审批。因排污而损坏水工程设施,排污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依法赔偿相应的损失。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