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区域内,禁止新建地下水取水井用于餐饮、洗浴、洗车等服务业和水空调、小区和单位集中供水等;已经修建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封闭。

禁止向弃用未成井和报废水井、矿井排放有害物质,防止地下水污染。报废水井、矿井应当由原使用者及时封闭;拒不封闭的,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封闭,所需费用由原使用者承担。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