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的区域内,禁止新建地下水取水井用于餐饮、洗浴、洗车等服务业和水空调、小区和单位集中供水等;已经修建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封闭。禁止向弃用未成井和报废水井、矿井排放有害物质,防止地下水污染。报废水井、矿井应当由原使用者及时封闭;拒不封闭的,由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封闭,所需费用由原使用者承担。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