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在河流、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由生态环境部门依法审批。

因排污而损坏水工程设施,排污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依法赔偿相应的损失。

Local Regulations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