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兴建工程或者进行其他活动时,不得污染和破坏水资源,不得损坏各种水工程和供水、取水设施;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