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化工、火力发电等高耗水企业具备再生水利用条件的,优先使用符合标准的再生水。城市绿化、道路洒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用水,应当优先使用符合标准的再生水。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