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矿产资源开采、地下工程建设疏干排水量达到规模的,应当依法申请取水许可,安装排水计量设施,定期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报送疏干排水量和地下水水位状况。

煤矿企业生产用水应当优先使用疏干排水,提高疏干排水的回用率。

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取(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于临时应急取(排)水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向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