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水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取水情况时,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