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并按照规定填报取水统计报表。

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取水情况时,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