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市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提高污水再生利用率。

化工、火力发电等高耗水企业具备再生水利用条件的,优先使用符合标准的再生水。

城市绿化、道路洒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用水,应当优先使用符合标准的再生水。

Local Regulations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