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生态环境、科技、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新闻广播电视出版等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公益性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每年5月30日至6月5日为本省环境保护宣传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6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