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当完善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开举报电话、网址、通信地址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举报,应当及时依法核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反馈举报人;经查证属实的,可以予以奖励。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6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