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采取措施,未提前四十八小时通知下游地区,排放泥沙造成下游饮用水水源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6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