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四十三条有效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县域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组建环卫保洁队伍,建立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长效机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集中居民点设置专门设施,集中收集、清运垃圾等生活废弃物,因地制宜开展农村污水治理。农村垃圾等生活废弃物的处置主体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6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