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四十四条有效产生污泥的单位和水体淤泥疏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和标准对污泥进行安全处置,不得随意堆放和弃置污泥,不得将污泥排入水体;属于危险废弃物的,应当委托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并承担处置费用。因生产工艺需要排放泥沙的,排放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并提前四十八小时通知下游地区,防止排放泥沙对下游地区饮用水水源造成污染。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6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