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县域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专项规划,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收运处理设施,组建环卫保洁队伍,建立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长效机制。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农村集中居民点设置专门设施,集中收集、清运垃圾等生活废弃物,因地制宜开展农村污水治理。农村垃圾等生活废弃物的处置主体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6,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