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四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城镇污水、生活垃圾等城镇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垃圾收集和清运设施。城镇污染物集中处理单位应当保证污染物集中处理设施正常运转,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6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