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三十七条有效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环境保护设施的正常运行,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建立载明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维护和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管理台账,接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核查。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6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