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可以与相关污染物排污单位签订污染防治协议:

(一)根据环境治理要求,对排污单位提出严于国家和省有关标准,以及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放要求的;

(二)排污单位根据技术改进和污染防治水平,主动提出削减排放要求的。

排污单位按照污染防治协议,实现约定的污染物减排目标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