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保障其正常运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污染物原始监测记录应当妥善保存。

自动监测设备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检查合格并正常运行的,自动监测数据可以作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