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规定第九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生态环境损害调查:(一)无法确定赔偿义务人或者赔偿义务人下落不明的;(二)因相关刑事案件办理致使调查暂时无法进行的;(三)因不可抗力致使调查暂时无法进行的;(四)其他可以中止调查的情形。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调查。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