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生态环境损害调查应当自程序启动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鉴定评估、专家咨询期间不计入调查期限。

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需要,经行政处罚案件办理机关负责人批准,相关行政处罚案件调查可以中止。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