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中止生态环境损害调查:

(一)无法确定赔偿义务人或者赔偿义务人下落不明的;

(二)因相关刑事案件办理致使调查暂时无法进行的;

(三)因不可抗力致使调查暂时无法进行的;

(四)其他可以中止调查的情形。

中止调查的原因消除后,应当立即恢复调查。

Local Regulations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