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规定第十七条有效赔偿义务人主动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的,相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