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规定第十八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时,应当包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开展情况。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