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规定第十六条有效赔偿义务人应当赔偿相关损失和费用。生态环境损害可以修复的,赔偿义务人应当依法自行或者委托开展修复;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的,赔偿义务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补植复绿、增殖放流、认购碳汇、提高清洁生产水平等替代修复。有条件的地区可以设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修复基地,提高生态环境修复效应。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