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在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前,赔偿义务人要求先行开展生态环境修复,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经审查认为损害事实清楚、修复方案合理的,可以同意其开展修复,并进行修复过程监督和效果评估。

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