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规定第十三条有效赔偿义务人应当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协议涉及生态环境损害修复的,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进行修复过程监督和效果评估。赔偿义务人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赔偿协议的,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协议已经司法确认的,赔偿权利人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南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