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十五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气象主管机构可以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一)农业生产需要;(二)防灾减灾救灾需要;(三)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需要;(四)重大活动保障需要;(五)重大突发事件应急保障需要;(六)需要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其他情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生态重要区域、生态脆弱区域以及易灾地区开展常态化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