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十六条有效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向飞行管制部门提出空域和作业时限申请,飞行管制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利用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或者无人机实施作业的,由作业地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利用飞机实施作业的,由省气象主管机构提出申请。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