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十条有效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飞行管制部门统筹确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点。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气候、气象灾害特点、地理条件、人口密度、农业生产、交通通讯等情况,提出布设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点需求,报省气象主管机构确定。经确定的作业站点不得擅自变动,确需变动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