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飞行管制部门统筹确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点。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气候、气象灾害特点、地理条件、人口密度、农业生产、交通通讯等情况,提出布设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点需求,报省气象主管机构确定。

经确定的作业站点不得擅自变动,确需变动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