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九条有效省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建立和完善涵盖监测预警、作业指挥、信息处理、安全管控和效果评估等功能的人工影响天气业务系统。设区的市、县(市、区)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当地实际,可以在人工影响天气业务系统内增加有关功能。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