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点、垂直观测设备、雷达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关标准组织建设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站点。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定期对作业环境和站点进行安全评估,并采取必要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