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住宅物业管理活动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办理相关备案手续;

(二)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物业服务人依法履行职责;

(三)指导物业承接查验,监督物业服务人规范管理和使用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

(四)协助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审核;

(五)开展物业服务质量评价;

(六)根据需要选定提供应急物业服务的物业服务人;

(七)协调处理住宅物业消防安全管理问题;

(八)建立健全社区综合治理工作制度,协调解决物业管理重点难点问题;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