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公安、民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能源、人民防空、消防救援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住宅物业管理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