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做好住宅物业管理相关工作,调解物业服务纠纷。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