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梁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住宅物业使用与维护第四十五条有效新建住宅物业服务用房应当按照开发建设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建。物业服务用房归全体业主共有,不得擅自变更用途。物业服务用房应当包括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不得配置在地下室、车库、储藏间。已投入使用但未配建物业服务用房的,应当通过新建、改建等方式予以完善。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