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5

In force

新建住宅物业服务用房应当按照开发建设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三至千分之五的比例配建。物业服务用房归全体业主共有,不得擅自变更用途。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包括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不得配置在地下室、车库、储藏间。

已投入使用但未配建物业服务用房的,应当通过新建、改建等方式予以完善。

Local Regulations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