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业主、物业使用人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遵守物业服务人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项,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

物业服务人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并加强对装饰装修活动的巡查和监督。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业主转让、出租专有部分、设立居住权或者依法改变共有部分用途的,应当及时告知物业服务人。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