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需要,业主、物业使用人、相关单位确需临时占用、挖掘物业服务区域内道路、其他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人的同意,接受物业服务人现场检查。物业服务人确需临时挖掘道路、其他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的同意。物业服务人应当向全体业主及时公告施工方案和施工期限。
业主、物业使用人、相关单位、物业服务人应当将临时占用、挖掘的道路、其他场地以及临迁的共用设施设备,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地方法规 · 吕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5月1日